香港的動物保護法例
立法保障動物的權益是十分重要的,因這意味着社會認同動物是有情感的生物,享有受保護的權利。根據現時法例,因虐待或疏忽照顧動物而被定罪的人士可被判罰款、入獄或社會服務令(或同時被判其中兩種或三種的刑罰)。因此,動物保護法例的存在,可向市民大眾傳遞一個明確的信息,說明甚麼是被社會視為可接受和正確的行為。
香港現時的動物保護法例
所有有關香港現時的動物保護法例均已上載至香港律政署的網站上,你可點擊以下連結,瀏覽各條法例的詳細條文:
第169章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第139章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
第167章 貓狗條例
第168章 動物羈留所條例
第170章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421章 狂犬病條例
第132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353章 海魚養殖條例
第340章 動物(實驗管制)規例

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是保障本港動物權益的主要法例,其範圍涵蓋伴侶動物、食用動物和實驗用動物的福利。
在此條例下,殘酷對待動物可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虐待
任何人對動物施以肉體虐待(這包括任何動物的擁有人容許其動物被如此對待),例如殘酷地打、踢、惡待、折磨、激怒、驚嚇等,並導致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疏忽照顧
任何人在關禁或運送動物時,疏於為其照顧的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或容許這些動物在其控制下承受不必要的痛苦,這包括沒有向寵物提供充足食物、清水、居所和獸醫護理的寵物主人。
不適當地運送
動物被運輸或卸載到不合適的地方(如火車或其他車輛上)而承受痛苦。
打鬥
在動物打鬥或格鬥活動中參與任何部分(包括容許其處所用作此等用途,或接受任何與此等活動有關的金錢利益)。
動物進口
任何人將動物帶入或運送來港,在處所飼養動物,或在其控制下,使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刑罰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