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福利法的發展

動物福利法的發展

人類該如何對待動物,是哲學家、倫理學家及人道主義者長久以來所關注的問題。事實上,動物福利與人權發展是並肩而行的。提倡保護動物的人,通常也會大力宣揚保護兒童、反對奴隸制度和支持社會解放的工作。然而,要在這些領域中取得進展,我們必需要有法律框架的支持,才可透過不同的機制,促使人們處事要符合社會規範,並懲罰不遵守法例的人。

動物福利法立法簡史

第一條有關動物福利的法例是於1822年生效的馬丁法案,目的為要保障食用動物的福利,雖然只是一條簡單法案,但對整個動物法的發展,卻是重要的第一步,大大推動了日後動物保護和福利的發展。

隨後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和第一支動物督察隊也正是因為這條法例而成立的,其任務主要是透過巡查動物市場,去打擊虐待動物的活動。

英國就動物福利進行立法,以及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動物督察和其擁護者的支持行動,不但開創了保護動物的先河,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亦以英國的經驗為借鏡。值得一提的是,香港是在1935年,即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在1921年正式成立後的第14年,引入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

這些年來,隨著人們對動物生理和福利的知識有所增加,對動物的整體概念和對待動物的態度亦改善了不少。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包括司法制度與香港相似的地區)的法律和立法過程亦有所進展,以確保動物福利立法能與時並進,並積極鼓勵人們改善對待動物的態度,務求動物可以享有更好的福利。

可惜目前香港在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法例上仍遠遠落後於其他國家,不論是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上,亦或是推動動物福利工作,如打擊寵物貿易、停止動物測試,以及處理食用動物的過程等,其立法工作亦未達到應有水平去保障這類動物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