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政府就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進行檢討及修例,並向公眾及各持份者諮詢意見,愛協表示歡迎和支持。

長久以來,本會一直倡導改善動物福利,並向相關法案提供改善建議,積極推動「謹慎責任」納入條例範圍。

修訂後的《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將成為主動且強而有力的動物福利法案,以全面保障全港所有動物的福祉。

 

我們就法例檢討提出以下意見:

I. 引入「謹慎責任」概念和相關措施

「謹慎責任」

我們支持引入「謹慎責任」概念,並清楚列明需積極履行「謹慎責任」的人士。

敦促改善通知書及相關懲處

我們支持引入敦促改善通知書及觸犯「謹慎責任」條例相關的罰則(例:予接獲敦促改善通知書而未有改善者)。

要求納入「即時罰款」機制,以及向屢犯者及未有遵從敦促改善通知書的人士,判處更具阻嚇性的刑罰及罰款。

遺棄動物

計劃將遺棄動物納入至「謹慎責任」罪行範圍,但在草擬政策時必須謹慎處理,以慎防漏網之魚,例如寵物持有人及持牌人均需承擔嚴格的法律及舉證責任。當有動物被遺棄時,當局有權以較嚴重的虐待動物罪行來檢控其負責人。

飼養動物的實務守則

向公眾宣傳《飼養動物的實務守則》及相關的阻嚇性刑罰,是預防動物被不當對待的有效方法。

違反「謹慎責任」的刑罰

任何違反「謹慎責任」的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及罰款港幣20萬元。

II. 完善防止虐待動物的條文

「放生」動物

任何「放生」動物的行徑均需受監管,而我們敦促當局將動物「放生」至不恰當的環境列為虐待動物處理,並期望情況在修訂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後得以改善。

剝奪監護權

保護動物免受施虐者傷害的政策明顯落後,我們建議實施一系列措施,包括將已受害或潛在受害動物與施虐者隔離(沒收及查封);以及容許在審訊期間,取消或限制持有動物人士的監護權。

致殘與殘害手術

應修例禁止某些嚴重損害動物利益,使其承受不必要痛苦的行為。英國的動物福利法嚴明禁止某些手術,並將其定性為「殘害」及「致殘」行為(當中包括「斷尾」與「除爪」手術)。

現行的《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雖已就相關行為作出監管,但新修訂的法案將進一步擴大監管範圍,使任何犯下或允許對動物作出殘酷行為的人士,需要負上法律責任以及被檢控。某些國家的司法制度已嚴格管制,甚至完全禁止進口或持有被殘害動物。

毒害動物

現行法例同樣未能有效應對毒害動物的行為,此類行為應納入虐待動物的定義中。目前檢控毒害動物的法例仍過於被動,以致未能保護牠們免受被毒害的痛苦甚至死亡,因此有必要修例,以禁止檢控持有毒藥或毒餌並意圖毒害動物的人士,同時疑犯或被告均需承擔嚴格的法律及舉證責任。

立例監管及禁止虐待刑具

越來越多較全面的動物福利法案,會禁止或管制使用令動物受苦的工具,或那些一旦使用不當會令動物受傷的設備,如電擊頸箍等。至於防治害蟲產品如「老鼠膠板」等,應受到適當的監管,如禁止公開販售或設立牌照制度,以確保該產品不會被不當使用而導致動物受虐。

將動物作為獎品贈送

某些海外國家的動物福利法已列明禁止將動物作為獎品贈送,但在香港,仍然有遊戲將動物當成獎品,例如「撈金魚」。愛護動物協會認為應全面禁止此類活動,以保障動物福利。

虐待動物的檢控與審訊

為加強阻嚇性,愛護動物協會建議當局將虐待動物的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10年及罰款港幣200萬元。

在未有先例可循下,難以判斷案件是「簡易程序罪行」抑或「可公訴罪行」,因此本會建議將「簡易程序罪行」的最高刑罰一同提高。

III. 加強保障動物福利的執法權

加強執法與善用人手

本會提議將妨礙公職人員執行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納入違法範圍,同時提議擴大執法人員的搜查權,容許執法人員進入私人場所以拯救受害或有潛在受害風險的動物,此包括(在緊急情況下)在沒有搜查令下搜查案發場所。

修訂法案應參照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澳洲及紐西蘭)的法例,並提供足夠靈活性,授權不同執法人員以協助不同領域的執法工作。本會亦建議賦予漁護署署長權力,在有需要時授權其他合適人士協助執法,令本會督察在獲漁護署署長授權後,在批准的範圍內,執行每日巡查期間的執法工作(例如拯救受虐或受威脅的動物、協助履行「謹慎責任」,及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相關修訂能大大發揮新法例的影響力,改善更多動物的福利和生活水平。

確保拘留動物的福利

本會支持設立機制,使被拘留的動物盡早釋放。香港早有先例指,與犯罪相關的動物活體展覽需要特殊治療和盡早獲得釋放。

如動物被主人虐待,而主人亦願意交出動物,我們建議除漁護署的高級獸醫外,督察或以上級別的警務人員也可釋放涉案動物(許多與虐待動物有關的搜查亦由警方承擔),這與法例其他部分一致。。

同樣重要的是,新修例可褫奪動物持有人將涉案動物人道毀滅的權利。

追溯期

目前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追溯期為六個月,與英國相關條例三年的追溯期相比,確實有待改善。儘管更嚴重的罪行不設追溯期,但某些簡易程序罪行即使鎖定了疑犯,卻因過了追溯期而未能傳召上庭審訊,讓疑犯逃過法律制裁。

賠償

當局應考慮引入賠償機制,以賠償因受傷或疏忽照顧,而要接受長期留院觀察及復康的動物所需的治療費用。目前,涉案動物在審訊期間一般被拘留數個月甚至長達數年。

在一些海外國家,如疑犯在審訊前不放棄涉案動物的持有權,他們需要繳付保證金。被告如獲判無罪後,保證金可一同歸還;相反,當被告人已被定罪,保證金會被沒收以補償部分動物的護理費用。當局應積極探討類似的機制在香港實施的可能性。

即使相關機制未能實施,修正案亦應賦予法庭權利,在定罪後將涉案動物由扣押起計算,所涉及的治療及護理費用納入罰款之內。

通用建議

在起草修訂法案的過程中,應彈性容許附加(或豁免)條文,在有需要時加入附屬條例之中。立法是各方共同實現更好動物福利的唯一途徑,因此有必要加大力度教育各界支持修正案。

此外,應加強公眾對新修例及提升罰則的關注,並向飼主推廣飼養動物的實務守則,以全面提升動物福利。

前線人員需就如何執行新法例加強培訓,檢控官及裁判官需清楚明白新法例下的概念與罪行。另外,法官在考量判刑時亦應將動物受虐的關鍵因素加入考量。

總結

我們支持修訂和更新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來改善動物福利政策,並贊同修改的方向,但根據本會上述的意見,我們認為某些特定議題亦應納入修訂範圍中。

我們亦會於漁護署日後的定期諮詢中,積極提供建議,希望署方能重視和積極考慮我們就防止動物受不必要的痛苦(虐待動物)所提出的建議,使相關修例得以落實。

修訂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及引入「謹慎責任」能在任何情況下廣泛惠及全港所有動物,然而未來幾年,在其他法案下,可能仍需採取額外措施才能有效保障動物福利。

為了進一步保障特定物種和其他動物的福利,我們有必要設立最低標準,以及制定巡查、發牌制度等相應措施。最近一個涉及動物收容所的案例就是很好的例子,突顯了這些機構一直缺乏具體監管,應於第139章《公共衛生(動物和鳥類)條例》下制定具體法例,以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訓練課程

changing legislation to increase animal protection

香港動物保護法例檢討

於2010年,愛護動物協會與香港大學法律系合作撰寫報告,就香港有關不同種類動物的現行法例進行檢討。考慮到現行法例的不足,報告就如何大幅修改《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的內容提出了多項建議,並希望引入「謹慎責任」的概念,令負責照顧動物的人士,時刻保障其飼養動物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