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珍禽異獸寵物的法例
如你管有珍禽異獸品種作寵物,你或需要領牌,尤其是你的寵物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所列的動物。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旨在規管涉及瀕危物種的貿易,目前已有100多個國家簽署(包括香港),承諾監督受威脅和瀕危動物貿易,以保護牠們免於滅絕。按此查閱你的寵物是否列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之中。
凡列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品種均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規管。非法管有這些受規管的動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兩年。
持有列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及附錄II內的非圈養或在野外捕捉的動物,必須向漁護署申領允許管有許可證。請先查詢有關申領許可證的要求及所需文件。
如能提供文件以證明寵物是圈養繁殖的,便不需按管有《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所列的動物申領許可證,但你必需向寵物店領取有關證明文件的正本或影印本,文件需由寵物店發出,並列明購買動物的品種、號碼和日期的收據。
注意:如你從外地購買珍禽異獸作寵物,即有可能助長了非法買賣野生動物的活動。非法買賣野生動物每年導致數以百萬計的動物死亡,是全球野生動物的一大威脅。因此,請考慮是否真的要飼養這些動物,並確保你是從正當的渠道購買寵物。
本土野生動物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保護。如你發現任何野生動物需要援助,請致電本會檢核部24小時熱線2711 1000,與我們的督察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