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不容緩:
香港的動物福利法例應如何改革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韋凱雯副教授及愛協執行委員會聯席主席 Amanda Whitfort
對香港許多家庭而言,動物不只是「同屋住」,更是常伴左右的家人和守護者,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即使是沒有飼養寵物的市民也能受惠於負責任的飼養文化,並能共同為防止動物受虐出一分力。
然而,香港現行的第 169 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未能配合現今社會需要。現行法例主要著眼於在動物已遭受身體或心理上「不必要的痛苦」後才作出懲處;這策略已不合時宜,並在實際執法上造成了嚴重漏洞。
現行法例的主要問題:必須等到動物受傷後才能介入
第 169 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僅禁止導致動物承受「不必要痛苦」的虐待或疏忽照顧行為。由於刑事案件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現行法例讓檢控工作變得十分困難。
更令人擔憂的是,法例對飼養者應如何妥善照顧動物幾乎沒有任何規定。因此,即使執法人員發現動物極有可能正在受苦,如果情況尚未達到足以在法庭上證明屬刑事罪行的程度,往往亦難以及早介入。
換言之在現行制度下,往往要等到傷害已經造成,才能採取行動。
愛協的倡議:改革第169章法例,並引入「謹慎責任」
我們倡議修訂第 169 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確保動物在危機發生前已能得到妥善保護。
修訂的重要一環,是把「謹慎責任」納入條例範圍,並訂明任何照顧動物之人士均有責任為牠們提供合理及適當的照顧。確立相關制度後,獲授權的執法人員便可向未符合基本動物福利要求的飼養者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
及早介入不僅能防止動物遭受嚴重傷害,亦可減少冗長的刑事檢控程序,讓動物能盡快獲得適切照顧和及早康復。
為協助公眾履行謹慎責任,愛協亦建議制定《飼養動物的實務守則》,針對不同物種及不同飼養情況提供實用指引,幫助飼主及公眾了解何謂負責任的照顧。
現行法例的其他漏洞
即使動物已被檢走,或懷疑涉及虐待,現行法律的保障仍然不足。我們認為下列多項現況均迫切需要改變:
透過人道毀滅減低醫療費用:
目前,從虐待案件中救出動物的人士或機構,並沒有法律機制可由照顧動物的第一天起向原飼主追討相關費用。即使飼主最終被定罪,仍容許其在定罪後指示當局人道毀滅有關動物,從而逃避支付救援者在照顧動物期間所承擔的所需開支。
執法能力及權力:
當局需獲賦予更全面的進入處所、調查及及早介入權力,讓他們能在動物尚未受到實際傷害前,及時移走有受苦風險的動物。
欠缺禁止日後接觸動物的命令:
即使虐待動物罪成,現行法例仍未賦權法庭禁止被定罪者在日後飼養、擁有、照顧、管理動物,或從事涉及動物的工作,即使有關動物明顯面對風險。
部分有害行為仍然合法:
愛協關注一些雖然合法但並不符合動物福利原則的行為,例如純粹為外觀而進行的致殘手術、使用電擊頸箍等虐待刑具,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不必要痛苦或嚴重傷害的行為。這類做法應全面禁止。
棄養及毒害動物:
現行法律欠缺對棄養及毒害動物行為的明確保障,必須訂立具體而清晰的罪行,以提供強而有力的阻嚇。
網上及跨境發生的虐待行為:
透過社交媒體平台或「暗網」散播的動物虐待材料,舉報個案正不斷增加。正如處理兒童性虐待材料一樣,法律亦應處理跨境傳播的動物虐待內容,將製作、委託製作、管有、觀看及散播動物虐待材料(包括影片、直播及圖片)列為罪行。基於執法目的而合法管有或觀看該等材料,則應予以豁免。
虐待案件的檢控時限:
現時第 169 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將嚴重虐待動物行為列為簡易程序罪行,限制了對違法者提出檢控的時限。愛協促請取消現行六個月的檢控時限,並容許將嚴重虐待動物行為列作可公訴罪行。
私人處所內的虐待個案:
過往曾出現涉及私人處所內虐待動物的案件,但在部分個案中,無法確定哪一名負責照顧動物的人士干犯罪行,而所有接受調查的人亦保持緘默。為處理這類案件,應考慮增設「未有保護動物免受虐待」的罪行。
缺乏提前釋放被檢走動物機制:
當受虐動物被檢走後,法例沒有清晰機制容許牠們在法庭審訊完成前提早獲得釋放。動物可能需被檢走看管數月甚至數年,嚴重影響牠們的福祉,降低被領養的機會。
兼顧「預防」與「懲處」的改革
我們絕非在此要求放寬對虐待動物行為的規管。虐待動物必須繼續被視為嚴重罪行,但法例同時亦應為所有動物訂立福利標準。愛協一直以來的目標,是推動改善現行法例,讓香港的動物福利保障更臻完善,並能兼顧:
- 教育、動物福利標準及「謹慎責任」
(確保問題能及早被正視);以及 - 更有力的定罪與執法
(有效懲處蓄意且本可避免的虐待行為),包括提高刑罰、剝奪監護權、以及對屢犯者作出相應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