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由日常改變
保障由法規改善
香港現行法律往往在動物已遭受嚴重傷害後才採取行動,因此香港在相關措施上必須更全面而主動,直接在動物受苦前預防疏忽照顧和虐待行為。
香港的動物保護主體法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最初於1935年制定(內容參照英國 1911年的《保護動物法》),自此未有根本改變以事後懲處為主的法律框架,制度早已不符合現代社會及其動物福利標準。
立即行動,別讓動物受苦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呼籲全面改革殘酷對待動物法規,包括:
特別鳴謝:


香港現行法律往往在動物已遭受嚴重傷害後才採取行動,因此香港在相關措施上必須更全面而主動,直接在動物受苦前預防疏忽照顧和虐待行為。
香港的動物保護主體法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最初於1935年制定(內容參照英國 1911年的《保護動物法》),自此未有根本改變以事後懲處為主的法律框架,制度早已不符合現代社會及其動物福利標準。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呼籲全面改革殘酷對待動物法規,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