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責任」:在傷害發生前保護動物

什麼是動物福利?

動物福利是指動物應對其身處狀況的能力,涵蓋居住環境、被對待的方式,以及身心的整體經歷。

動物福利學教授 Donald Broom 曾指出:

「個體的福利,是指其在身體、生理與心理上適應所處情境的能力與狀態。」

當動物能好好適應其處境時,其福利便屬良好;反之,若牠未能適應並正在受苦,其福利便屬欠佳。

保障動物福利不僅是防止牠們遭受殘酷對待,更須確保動物的基本需要得到滿足。重要的是,讓牠們體驗正面情緒,維持其精神健康。

動物有什麼需要?

現時有多套獲廣泛認可的動物福利框架,有助我們理解動物的需要及如何保障牠們的福利,包括:

五大福利需要(Five Welfare Needs);

生活質素(Quality of Life);

五項領域(The Five Domains);

Fraser教授提出的三圓/三大動物福利概念(Fraser’s Three Circles / Three Concepts of Animal Welfare);以及

五大自由(The Five Freedoms)。

什麼是「謹慎責任」?

謹慎責任(Duty of Care)是指對動物負責人,必須在所有相關情況下,按照良好守則採取合理步驟,滿足該動物的需要。

這個概念非常重要,因為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主要着重於殘酷對待或嚴重痛苦已經發生後的應對方法。換言之,法律往往要在傷害已經造成後,才能發揮效力。

這樣猶有不足。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支持將法例現代化,使其不僅在事後懲罰違法行為,更能主動促進良好動物福利。經改革後的法例應採取更具預防性及指導為本的方式,使有關方面能夠在動物遭受嚴重傷害之前,於適當情況下及早介入。

為何要將「謹慎責任」納入法律?

若將「謹慎責任」寫入法律,焦點便可由「事後被動回應殘酷行為」轉移至「在痛苦發生前主動預防」。

此舉尤為重要,因為「殘酷對待動物」是條例定義下的法律概念。除非該定義是透過立法程序所訂立,否則,實際上,表面看起來不能接受或公眾有所憂慮的行為,未必自動符合法律上訂明的殘酷對待動物的門檻。在情況惡化成殘酷對待動物罪之前,「謹慎責任」可以提供更清晰務實的指引以及早介入個案。

同時,法律亦可引入實際執法工具,例如敦促改善通知書(Improvement Notices)。獲授權人員可向動物負責人發出通知書,給予時間改善照顧動物的方式,避免情況惡化成殘酷對待動物罪。

這種做法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證明行之有效。英國於 2006年《動物福利法》 實施後,不但繼續保障動物免受殘酷對待,更進一步重視動物福利。根據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PCA)指出,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引入「謹慎責任」謹慎責任及敦促改善通知書對提升英國動物福利有顯著正面作用,同時法律亦保留了對嚴重罪行的有力懲罰。

適用於所有動物的完善框架

一般合理的「謹慎責任」可適用於所有場景中的所有動物。更具體的指引則可透過《實務守則》(Codes of Practice)等附屬文件訂立,為不同物種及不同情況提供實際標準。

這將有助建立一套更清晰、更現代化的制度——讓公眾更明白自身責任,讓執法者能及早介入個案,在動物受苦前提供所需保障。

請瀏覽下方分頁,進一步了解現行法例以及本會提出的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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