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期 – 「謹慎責任」對保護動物的重要性

Dermot Murphy

英國《動物保護法》(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 的成效

我於1999年成為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的督察,訓練期間須研習《動物保護法》的內容及了解實際執行的情況。如有動物受虐或受苦,執法人員將進行調查並將疑犯帶上法庭受審。曾有一名男子在街上不停踢他的狗,被附近一間房地產公司的職員目擊整個過程,疑犯被警方逮捕後,我負責錄取他及證人的口供,並徵詢獸醫的專業意見,證明狗隻遭受痛苦。最後該男子被裁定有罪,法庭禁止他於一段時間內飼養及管有動物。

全靠已有90年歷史的英國《動物保護法》,執法部門才能成功將施虐者繩之於法。然而,事前我們必須等到動物切切實實受了苦,才能合法地介入事件。在當時的法例下,如動物未有受到實際傷害,相關部門及協會是沒有權力干預或將動物帶走的,對於致力要改善動物福利的人來說,真的感到十分無奈。

英國的「謹慎責任」條例

2007年,英國終於通過《動物福利法2006》(Animal Welfare Act 2006) ,此法案不但修訂了於1911年訂立的法案內容,還成功引入「謹慎責任」的概念。

簡單來說,法案經修訂後,一旦動物的五種基本需求不被滿足(不一定已承受皮肉之苦),執法部門便可採取行動。這五種基本需求包括:

  • 舒適的棲身地
  • 適當的飲食
  • 表達天性的自由
  • 按動物需要,安排單隻或與其他動物一起飼養
  • 保護動物免受任何痛苦、傷害或疾病

「引入『謹慎責任』後,即使動物身上未有出現明顯傷痕,我們仍可帶牠離開有潛在危險的地方,大大改善了動物福利的政策。 其實動物如人一樣,雖然惡劣環境未會即時為動物帶來身體上的痛苦,但卻會造成難以磨滅的心靈創傷。」

– Dermot Murphy, 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檢核部總監

如香港也引入「謹慎責任」,會如何改善動物福利?

我們期望「謹慎責任」能於香港落實,給予執法人員權力向危害動物的主人或負責人發出改善通知書(Improvement Notice),說明他們有可能已觸犯的條例並給予其糾正的機會,並須於指定時間內改善動物的狀況,否則將被起訴。 此政策於英國取得一定的成效—-98%曾收到改善通知書的人士會按要求改善動物的狀況而不獲起訴,動物福利亦得到保障。

很可惜在現行的香港動物法例下,如動物沒有表現出任何痛苦或身體受傷的跡象,執法機構很難於動物受苦或受害前,進行任何干預或將動物帶走。因此,唯有將「謹慎責任」引入香港的保護動物法例中,有關執法人員才有權力鼓勵涉事主人作出改善。引入「謹慎責任」後,當動物正在受苦,或有人把動物留在可能會令其受苦的地方時,有關執法人員才能更容易將動物救出。
另外,我們建議同時實施取消資格令(Disqualification Order),禁止曾干犯虐待動物罪的人再次飼養或管有任何動物,我們期望這些改革能讓香港的動物福利獲得全面保障。

英國案例

這隻可愛的小狗是Milly,與前主人同住於英格蘭。前主人的工作是幫別人清理垃圾,但他卻將垃圾帶回家並堆在Milly棲息的花園裡,讓她長期處於衛生惡劣的環境中。協會督察接報後向前主人發出警告,表明Milly不能逗留於如此差劣的環境,並要求他於兩天內作出改善,而前主人亦將Milly交給朋友暫託再作打算。

兩天後督察再到前主人家中視察,前主人坦言不願再照顧Milly,並會將Milly交給協會另覓新主人,前主人亦沒被起訴。如英國《動物褔利法》沒有成功引入「謹慎責任」,或許我們要等到Milly真的受傷了才能介入協助。

Milly的故事證明了「謹慎責任」對改善動物福利的重要性,如香港能成功修訂相關條例,我們便不用再等到動物真的受了傷或法庭介入後,才能拯救那些潛在受害的動物

按此以了解愛協就修訂《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提出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