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動物保護法例改革,刻不容緩

什麼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香港的動物福利建基於《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該條例最初於 1935年制定,並大幅參照英國在1911年通過的《保護動物法》。英國已於 2006年完成動物福利法例框架現代化,引入較現代的動物福利概念,要求飼養者主動提供照顧,非只懲罰虐待行為。但香港的動物保護主體法例卻遲遲未有同步更新。唯一重大的更新就只有於2006年加重罰則。

為何我們必須投袂而起

現代科學已證實動物是有感知能力的生命,能夠感受恐懼、痛楚和情緒困擾。可惜,第 169 章從未反映這些現代標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執法部門往往等到動物已遭受嚴重身體傷害才能依法介入。

我們迫切需要一套以防患於未然為基礎的法律,在動物受苦之前,及早阻止疏忽照顧及虐待事件發生。

請瀏覽下方分頁,進一步了解現行法例以及本會提出的修訂建議。

香港動物保護法例改革,刻不容緩

香港的動物福利建基於《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對第169章的改革建議

法律不應只在嚴重痛苦已經發生後懲罰殘酷行為,更應在源頭預防動物受苦...

「謹慎責任」:在傷害發生前保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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