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香港的動物福利建基於《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該條例最初於 1935年制定,並大幅參照英國在1911年通過的《保護動物法》。英國已於 2006年完成動物福利法例框架現代化,引入較現代的動物福利概念,要求飼養者主動提供照顧,非只懲罰虐待行為。但香港的動物保護主體法例卻遲遲未有同步更新。唯一重大的更新就只有於2006年加重罰則。
為何我們必須投袂而起
現代科學已證實動物是有感知能力的生命,能夠感受恐懼、痛楚和情緒困擾。可惜,第 169 章從未反映這些現代標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執法部門往往等到動物已遭受嚴重身體傷害才能依法介入。
我們迫切需要一套以防患於未然為基礎的法律,在動物受苦之前,及早阻止疏忽照顧及虐待事件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