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全面改革殘酷對待動物法規

善待由日常改變
保障由法規改善

香港現行法律往往在動物已遭受嚴重傷害後才採取行動,因此香港在相關措施上必須更全面而主動,直接在動物受苦前預防疏忽照顧和虐待行為。

香港的動物保護主體法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最初於1935年制定(內容參照英國 1911年的《保護動物法》),自此未有根本改變以事後懲處為主的法律框架,制度早已不符合現代社會及其動物福利標準。

立即行動,別讓動物受苦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呼籲全面改革殘酷對待動物法規,包括:

引入「謹慎責任」原則,及早介入個案︰

明確訂立畜養人及擁有人的法律責任,確保其照顧下動物的基本需要獲得滿足,包括提供適當的食物、居所,並保障牠們免受痛苦和傷害。透過訂立清晰的法律責任,可讓有關部門在疏忽照顧演變成嚴重傷害前及早介入。

堵塞法律漏洞:

完善法規,包括引入取消資格令以防止重犯,以及禁止不必要的身體殘害及使用殘酷器具等,進一步保護動物及其福利。

加強執法權:

確保調查人員及執法機關擁有保護動物所需的權力,以便妥善調查,及早介入。

加重刑罰:

確保刑罰足以反映虐待行為的嚴重性,發揮阻嚇作用,並彰顯社會對虐待動物零容忍。

動物等不及遲來的改變。香港需要一套現代動物福利法規,預防動物受苦,及早保護動物,讓違法者承擔應有的責任。

我們需要全面改革,而非零碎的修訂。

請瀏覽下方分頁,進一步了解現行法例以及本會提出的修訂建議。

香港動物保護法例改革,刻不容緩

香港的動物福利建基於《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對第169章的改革建議

法律不應只在嚴重痛苦已經發生後懲罰殘酷行為,更應在源頭預防動物受苦...

「謹慎責任」:在傷害發生前保護動物

動物福利是指動物應對其身處狀況的能力,涵蓋居住環境、被對待的方式,以及身心的整體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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