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由日常改變
保障由法規改善
香港現行法律往往在動物已遭受嚴重傷害後才採取行動,因此香港在相關措施上必須更全面而主動,直接在動物受苦前預防疏忽照顧和虐待行為。
香港的動物保護主體法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最初於1935年制定(內容參照英國 1911年的《保護動物法》),自此未有根本改變以事後懲處為主的法律框架,制度早已不符合現代社會及其動物福利標準。
立即行動,別讓動物受苦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呼籲全面改革殘酷對待動物法規,包括:
引入「謹慎責任」原則,及早介入個案︰
明確訂立畜養人及擁有人的法律責任,確保其照顧下動物的基本需要獲得滿足,包括提供適當的食物、居所,並保障牠們免受痛苦和傷害。透過訂立清晰的法律責任,可讓有關部門在疏忽照顧演變成嚴重傷害前及早介入。
堵塞法律漏洞:
完善法規,包括引入取消資格令以防止重犯,以及禁止不必要的身體殘害及使用殘酷器具等,進一步保護動物及其福利。
加強執法權:
確保調查人員及執法機關擁有保護動物所需的權力,以便妥善調查,及早介入。
加重刑罰:
確保刑罰足以反映虐待行為的嚴重性,發揮阻嚇作用,並彰顯社會對虐待動物零容忍。
特別鳴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