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動物與香港法例

存養狗隻於這種狗籠中並不違反現時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因為狗隻仍可轉身走動,但這仍然是非常惡劣的動物福利

雖然許多影響到動物的行為對富有愛心的人來說是殘忍或不人道的,但由於法例規定的動物福利水平很低,這些行為並不違反現行與防止虐待動物有關的法例。現行的法例並不能保護動物不受虐待和痛苦的威脅,因為即使有動物受到疏忽照顧,有關當局也只能等到動物因此而受到真正的傷害之後才能介入事件。

香港法例規管的虐待動物行為

虐待動物是嚴重罪行。由於有防止虐待動物的法例,因此可對違法者作出檢控。

在本港,虐待動物是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及其相關規例(第169A章)規管的。在此條例下,虐待動物的定義廣泛,任何人士如採取或不採取行動而導致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即可界定為虐待動物的行為。

暴力行為
  1. 任何人如主動做出虐待行為或容許其照顧的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即屬暴力對待動物。暴力行為包括打、踢或惡待動物,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將其折磨或激怒等。
  2. 任何導致、促致或協助進行動物打鬭或動物挑惹的行為。
疏忽或冷漠行為
  1. 沒有向其照顧的動物提供充足的居住空間、食物和清水。
  2. 用來存養動物的圍封空間並不清潔,而且光線、通風和排水不良,亦缺乏良好保養。
  3. 用來存養動物的籠子不容許動物隨意向四方走動。
  4. 在進口、裝運、勞動、運載或飼養動物時,容許動物被置於一個可導致「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的圍封空間內。
罰則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違例者可被判處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相關規例(第169A章),違例者可被判處罰款5萬元。

防止虐待動物需要改革、教育和執行相關法例

愛護動物協會和香港大學曾針對動物法進行了深入的檢討,報告作者發現目前的法例有多處已不合時宜,讓存養動物者無需承擔「謹慎責任」。執法的尺度則到最近仍然寬鬆。

謹慎責任要求個人以符合合理謹慎標準的態度作出任何行為。根據法例關於動物照料員的謹慎責任的規定,任何人如果未有採取合理的措施來滿足動物的各種需要便屬違法,即使該動物並沒有因此而承受了不必要的痛苦。

評估虐待動物情況要超越法例要求

協會督察在收到虐待動物的投訴時,會根據國際認可指引——動物福利的五項自由來評估個案中動物福利的水平,同時亦會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及規例(第169A章),決定有關虐待動物的行為有沒有觸犯香港法例。

由於協會有一套提建議和發警告的系統,所以在遇到動物福利水平仍未惡劣到會觸犯法例的情況時,已可以立刻把情況糾正過來。

打擊虐待動物行為,並非單純是起訴及懲罰那些根本不知道如何正確地照料其貓狗的寵物主人。要解決虐待動物的問題,必需要有全面的方案,不但要從教育着手,也要推動法律改革;同時,執法和判刑也要更為嚴厲。針對這幾方面的問題,愛護動物協會檢核部會從長遠的角度來看,並與執法機關和整個社會緊密合作,務求實現這些目標。

如想知道更多有關協會調查個案的資訊,請瀏覽「調查虐待動物個案」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