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60年代播出的美國電視連續劇《Flipper》,令李察‧奧巴利(Richard ("Ric") O'Barry)廣為大眾所認識,因為該劇起用的5條海豚,全都是由他捕捉和訓練出來的。但是,隨着其中一條明星海豚Kathy之死(而且是死在他懷中),李察‧奧巴利有了徹底的改變。他不再訓練人工馴養的海豚,反而堅決地要與馴養業對抗,因為他認為Kathy是自殺而死的。今天的李察‧奧巴利是地球村協會的海洋哺乳動物專家,亦是電影《海豚屠場》(The Cove)的導演之一。以下是他對人工馴養的海洋哺乳動物的觀點:
海豚與其他鯨類動物在地球上已經生存了最少五千萬年,而我們人類的歷史卻遠遠不到一百萬年。想到這點,你只能驚訝,我們為何這麼快便可以支配牠們,因為牠們的腦部比我們大,身體更大、更強壯,行動更迅速,線條更優美——可以說,牠們的綜合身體條件比我們更完美。因此,既然我們能夠在不足一百萬年的短時間內成為全球百分之三十的地方(即海洋以外的地方)的支配者,我們也可以說,海豚和其他鯨類動物是主導地球餘下百分之七十的地方(即海洋)的物種。
總括而言,我們在各自的世界裏都是最頂尖的——鯨類動物稱霸海洋,我們則支配着陸地。當我們比較一下大家的相同之處,更會因為彼此如此相似而產生出一瞬間的相互認同。例如,我們都是哺乳類動物,而且都屬於高等的哺乳類動物,因為我們都有自我感知,亦都差不多能完全適應自己所居住的世界。此外,作為哺乳動物,我們都呼吸空氣,兩個世界的母親都給子女哺乳,有親密的家族關係,並會圍繞着自己的家族而建構出可以促進社會規範,令一切保持平衡的生活方式,就像古希臘的黃金比例一樣。
這說法是對的,至少對於海豚和其他鯨類動物來說。
如此這般的海豚表演究竟有什麼教育意思?
那麼,到底我們弄錯了什麼?在我們的世界裏,為何有這麼多的人要不顧一切,剝削這種與我們極為相似的生物在其餘百分之七十的世界中自然生存的權利?為何我們要捕捉這些美麗的生物,使之成為他人的玩意?說來更奇怪的是,我們覺得最有趣之處是捉到牠們後,按住牠們,然後命令牠們逐一推著我們在水中穿梭。如果真正了解這是什麼一回事,有誰會喜歡這玩意?對於真正了解這是什麼一回事的我們,為何又能啞忍?至於那些剝削海豚和其他鯨類動物的人,為何他們可以沒有一點良知,甚至覺得自己有權這樣做?
大部分國家並不容許這種虐待情況發生,因為背後的原因其實是為了賺錢。大部分國家自19世紀初起便開始推行防止虐待動物的法例,但明顯地這些法例存有漏洞,所以無論我們如何努力,公開展示海豚仍發展成為數以億元計的龐大生意。海豚的捕捉者、供應商及運輸商、營銷商、公園建築工人、訓練員以及其他許多相關行業的從業員,他們全部都可從中獲利。有些國家容許這種情形發生,是因為這些國家有更大的問題需要處理;有些則不認為公開展示海豚有問題;也有些國家錯誤地認為這樣做具有教育意義。他們辨稱,如果沒有海豚館,許多人也許終其一身也沒有機會親眼看到海豚。但問題是,即使全部人都永遠都無法看到雪豹,那又如何?劍齒虎和多多鳥又怎樣?這個論點,即使只考慮表面意思,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海豚館不但沒有任何教育意義,反而是反教育的。這是因為海豚館所展示的海豚並非處身於屬於自己的海洋世界,而是受過訓練,要在人類世界中扮小丑的海豚。
在個人的層面上,我們並不應為海豚和其他鯨類動物的遭遇而受到指責。這種說法可以成立,因為我們自己既沒有捕捉牠們,然後放進狹小的「刑房」裏,也沒有迫牠們在我們面前表演雜耍才給牠們食物。我們當中沒有任何一個人應受到指責,就如我們不應因為世界出現謀殺、縱火、綁架或其他任何罪行而遭受指責一樣。我們不需負上任何責任,因為:(1)我們自己沒有做這些事情;(2)我們有份令禁止這些行為的法例得到通過,而違返法例者將會受到嚴懲。這表示我們希望世界上不再有這類的虐待行為出現。我們之所以讓制裁謀殺、綁架及所有其他罪案的法律得到通過,並不是基於與社會或法治有關的一些抽象概念,而是因為我們厭惡這些行為。我們已受夠了,就如現在,我們對於那些從大自然捉走海豚,然後禁錮牠們一生的人感到厭惡一樣。
如果僅僅靠我們提出的反對聲音,或是邏輯、道理、事實及歷史便已足以摧毀這種扭曲生命價值的海豚業,那麼這個行業一早便不再存在了。因此,我們不但要提出反對聲音,還要有法例去制止海豚業繼續存在。我們知道這不是一朝一夕可以達成的事,反而可能需要很多年才有望成功。我們甚至需要稍微妥協一下。但無論如何,我們現在必須要開始行動,否則在我們有生之年也不會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