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應該如何對待動物,長久以來都是哲學家、倫理學家及人道主義者所關注的問題。事實上,數百年來,保護動物與人權和保護人類的狀況一直同時發展,而提倡保護動物的人,通常也會積極參與保護兒童、反對奴隸制度和支持社會解放的工作。然而,若要在這些領域取得進展,必需要有法律框架的支持,以便透過不同的機制,促使人們處事要符合社會規範,同時亦可建立機制去懲罰不遵守法例的人。
第一條有關動物福利的法例是馬丁法案,於1822年開始生效。這條旨在保護食用動物的法例雖然只是非常基本的法例,但對於整個立法過程序,馬丁法案卻是重要的第一步,支持和推動了動物保護和福利的發展,而且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和第一支動物督察隊也正是因為這條法例而成立的,其任務主要是透過巡查動物市場,打擊虐待動物的活動。英國就動物福利進行立法,以及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動物督察和其支持者、擁護者的各種行動,不但開創了保護動物的先河,更為世界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跟從。值得一提的是,香港是在1935年,即香港愛護動物協會在1921年正式組成後的第14年,引入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
這些年來,隨著人們對動物生理和福利的知識和理解有所增加,有關動物的整體概念和對待動物的態度都有了不少的發展。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那些司法制度與香港相似的 地區)的法律和立法過程亦有所發展,以確保有關動物福利的立法可以與時並進,同時又可積極鼓勵或引導人們改善對待動物的方法,務求動物可以享有更好的福利。
可惜的是,目前香港在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法例上仍然落後其他國家,而且在推動動物福利和監管動物使用方面——包括被買賣的寵物、實驗用的動物,以及被宰殺作為食物的動物——的立法亦未能追上先進水平。